1、实行悬赏保险的概念
实行悬赏保险是指:在民事实行中,法院准许发布悬赏公告之后,申请实行人自愿在保险机构对“悬赏广告”进行投保,承保条件达成时,由保险公司对悬赏线索提供人支付悬赏金的行为,实行悬赏保险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商品。是由保险机构和法院联合开发的新种类保险商品,它与传统的保险商品有肯定的差别,可以有效地减轻申请实行人支付高额悬赏金负担,同时也提供了应对“老赖”的新招,有益于解决实行难问题。
2、实行悬赏保险的优势
(一)解决实行人负担高额悬赏金的问题
在实行悬赏中,赏金一般由申请实行人支付给线索提供人的,有一些法院也需要由被实行人支付赏金,无论是哪种方法,都是由申请实行人先行垫付,实践中或许会一些申请实行人由于成本负担过重的问题而没办法选择这种高效的实行方法,致使被实行人继续逍遥法外。这种最新的悬赏保险规范,有效解决了负担过高的问题,申请实行人仅需向保险机构支付赏金的百分之十作为投保金额,一旦线索提供者的线索被查证属实,有关的悬赏金就由申请实行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去承担。这很大地消除去申请实行人支付大额赏金的顾虑,给经济情况不宽裕的实行人带来了福音。
(二)能够帮助解决实行难问题
这种由法院和保险公司联合推荐的保险商品,不只满足了经济不宽裕的申请实行人的悬赏需要,第二也加强了对被实行人的揭秘范围,在申请实行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联合法院在互联网、报刊等媒介上发布悬赏广告,范围相比以往仅仅只有法院发布的途径相比,拓宽了悬赏的范围,增加来了保险企业的悬赏途径,给被实行人更大的精神重压,这是实行与保险行业的结合的好开端,为以后实行与其他行业的结合起到了示例用途。有益于实行难问题的解决。
(三)解决了成本负担支付不适当的问题
实行悬赏出现以来,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些法院则觉得实行悬赏的成本应当申请实行人承担,有些法院则觉得成本应当由被实行人承担,从2000年提出实行悬赏这个新手段以来,赏金成本承担问题一直没定论,从2017年以来,各地法院都联合保险机构推出“实行无忧”的悬赏保险,有效地解决了成本承担争议问题,由于悬赏金都由保险机构承担了,有效解决了各地法院对悬赏金承担分配不一的问题,统一了司法裁判,保证了法律的公平适用。
3、实行悬赏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手段
实行悬赏保险是在实行悬赏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实行悬赏保险以实行悬赏为载体,实行悬赏本身存在的缺点也会干扰实行悬赏保险的适用问题,实行悬赏本身存在着,适用范围不明、审察标准不1、线索举报人范围界定不明等问题,这类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实行悬赏保险的适用。
(一)明确实行悬赏的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实行悬赏启动的规范不一,比如北京高院的启动实行悬赏的需要是:“对被实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实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两类;广东高院的规定是:“经申请人提供、被实行人报告和实行法院查找,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由此可以看出国内现在各省份的法院对启动条件的适用不一,依据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总结出三种可向法院申请实行悬赏的类型:
(1)法院依职权没办法查明被实行人财产,被实行人没如实申报财产。此条呼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规定的28、100条,“最高院规定被实行人有如实汇报其财产情况的法概念务,被实行人违背了其应尽义务,需对适用悬赏实行的后果负责”。
(2)被实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的。宁夏高院、沈阳中院有此规定。
(3)被实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没办法查证被实行人财产情况的案件。这上述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出现,都会干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他们可以申请实行悬赏的权利,有益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有益于法院实行案件的终结。只有明确了那种情况下才能适用实行悬赏,才能更好地推广实行悬赏保险的适用。
(二)明确线索举报人的范围
实行悬赏手段的另一个缺点是:线索举报人的范围不清楚,被实行人自己可否自己举报自己获得债务减免,被实行人的近亲属举报,借助职务便利获得信息的员工举报等问题怎么样处置,没得到解决,有学者倡导运用负面清单规范,倡导举报人需要是是和案件没利害关系的人,负面清单包含:由于工作便利而获得有关信息的国家机关员工,被实行人的近亲属与其他所有与实行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不可以做举报人。笔者同意这种负面清单设置。可以有效地明确线索举报人的范围,哪种线索举报人是法律认同的,是实行悬赏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对象,明确实行悬赏举报人范围对于实行悬赏保险的进步至关要紧。
4、结语
实行悬赏保险的出现弥补了传统实行悬赏的一些缺点,维护了债权人权益也促进了实行案件的结案率,但实行悬赏本身存在的其他问题也仍然妨碍着实行悬赏保险的进步,因此健全有关实行悬赏手段的弊病对实行悬赏保险的推广和进步起了非常大有哪些用途。